联合国存在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全球性的论坛,让主权国家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商讨。这一普遍性原则只有在所有成员国能够不受政治歧视地进入该组织总部时才可行。
1947年总部协定在联合国与美国之间将这一原则编纂成法。作为东道国,美国承诺不阻碍成员国代表往返联合国总部的通行。然而,近期事件——特别是2025年9月拒绝向巴勒斯坦代表团发放签证以及几天后撤销哥伦比亚总统古斯塔沃·佩特罗的签证——表明美国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这些不是孤立的错误,而是针对中东地区美国政策批评者的政治模式的一部分。
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总部协定的严重违反。根据国际法,严重违反赋予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是联合国——暂停或终止其义务的权利。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0条行使其权力,应通过将会议永久迁往日内瓦来回应。
总部协定第13条要求美国确保参加联合国会议的成员国代表不受阻碍地进入。这一义务是绝对的:它不取决于代表演讲的政治内容或美国与代表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
1988年的先例很明确:当美国拒绝向亚西尔·阿拉法特发放签证时,大会投票决定在日内瓦举行会议。这既显示了美国违反其义务的能力,也显示了大会采取行动的权力。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将严重违反定义为违反对实现条约目的至关重要的条款。总部协定的目的正是确保普遍的准入。反复的签证拒绝和撤销直接破坏了这一目的。
作为非违约方的联合国,有权认为该协定无效。
联合国宪章第20条规定,大会将在“其自行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这一权限独立于安全理事会;对会议地点没有否决权。
因此,大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
如果美国反对,争议属于国际法院(ICJ)的管辖范围。总部协定第21条已规定了仲裁,若仲裁失败,则由ICJ管辖。大会还可根据宪章第96条请求咨询意见。
日内瓦已托管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UNOG)、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署等多个机构。万国宫在1988年主办了大会,并通过大型会议(最近一次是2025年的UNCTAD16)展示了其可扩展性。
几乎所有成员国已在日内瓦维持常驻使团。迁址需要扩展,但成本将通过关闭或缩减纽约办公室的节省来抵消,纽约的房地产和生活成本远高于日内瓦。
瑞士为联合国行动提供了长期的法律框架。鉴于日内瓦作为联合国中心的现有角色,扩展的东道国协议可以顺利协商。
美国通过政治动机驱动的签证拒绝和撤销反复阻碍代表团的行为,是对总部协定的严重违反。大会没有义务容忍这一点。它拥有将会议迁往日内瓦的法律权限和实际手段。
这样的迁址将使美国蒙受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和重大的声誉失败,同时重申联合国的独立性和普遍性。如果美国质疑这一决定,他们可以将争议提交ICJ。
现在是联合国果断行动的时候了。为了保护其完整性、普遍性和可信度,大会应永久迁往日内瓦。